专业技术人才公共服务平台
 首页   政策文件   服务项目  专题  互动   知识更新   证书查询   考试中心
热点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 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
推荐
1. 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策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列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6/9/202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网络编辑:admin(管理员)  浏览次数:543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3-00021
  • 分       类|
    基本制度;部发文
  • 发布单位|
    失业保险司
  •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29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23〕19号
  • 是否有效|
    有效
  • 废止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29日 字体:[ ]

  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上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 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下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京ICP备 :17071443号
版权所有:北京稼轩教育科技研究院
邮 箱:mohrss6@126.com

专业技术人才公共服务平台由北京稼轩教育科技研究院依法备案运营网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正式登记备案号:京ICP备17071443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mohrss6@126.com。

关注网站官方微信

京ICP备 :17071443号
版权所有:北京稼轩教育科技研究院

>京ICP备17071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