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7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70号),我部2017年将继续组织实施高级研修项目。现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7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高级研修项目是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平台,是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聚焦高精尖缺人才,以创新创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突出研修项目的公益性、示范性和引导性,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打造精品项目。
一、按计划完成研修任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实施高级研修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研修选题、内容、对象、举办时间和地点。如有关事项发生变化,请提前报送情况说明。在每期项目举办前,须将研修通知纸质版报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并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www.zsgxgc.gov.cn),提交电子版。
二、切实保证研修质量。每期高级研修项目研修时间为6天左右,学员不少于70人。学员应面向全国招收,一般应是相关行业领域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并适当向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要精心设置高级研修项目课程,邀请权威专家授课,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组织研修。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将高级研修项目办出高水平、高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举办高级研修项目时,要加强合作,共享资源,优势互补;依托知识更新工程网络平台,上传精品课件,探索建立兼容、开放、共享的远程教育体系。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高级研修项目经费由我部全额资助,每期19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高级研修项目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除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承担外,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要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培训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决算后经费尚有结余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剩余经费。
四、认真进行项目总结。学员结业时,经考核合格颁发我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结业证书。各有关单位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按要求提交学员名单相关信息,即可获取证书编号。高级研修项目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提交书面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本期高级研修项目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宣传情况、主要成效、经验体会以及下一步打算等内容。我们将选取典型案例在知识更新工程网络平台上予以宣传推广。总结情况也将作为下一年度制定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请于高级研修项目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经费决算表、学员满意度测评统计表(见附件)等有关材料加盖单位印章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同时登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
五、加强宣传。我部将选取研修质量高、效果好、组织管理服务规范的高级研修项目进行重点宣传,充分发挥其示范性作用。各地各部门有关单位举办高级研修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同步宣传,进一步扩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切实加强学员和培训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端正学风,严谨治学;不得到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21个风景名胜区办班,不得借办班之名旅游,不得利用办班机会搞公款宴请,不得在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留存、转嫁任何经费。中央财政资助经费如有结余,请及时退回我部账户,并附函说明。我部将对部分项目班次进行监督巡查。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admin@zsgxgc.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政编码:100716
附件:1.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7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
2.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7年高级研修项目经费决算表
3.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学员满意度测评表
4.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学员满意度测评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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